依據我國的相關規定,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,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,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可由企業自主申請的項目。
申請許可經營項目,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,經批準后,憑批準文件、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;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,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于以登記,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。
企業未經批準、登記,或者違反《公司法》第十四條規定,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,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》予以查處。